自称“朝中有人”,诱骗干部沉沦!剪除基层官场骗子滋生苗头******
身份五花八门,自称“朝中有人”,诱骗干部沉沦……半月谈记者梳理并调研近年来查处的部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发现,一些官场骗子打着所谓的“上级领导”旗号,骗取党性差的干部信任,在围猎党员干部过程中牟取不当利益。专家呼吁,有针对性打好预防针,维护来之不易的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严厉打击那些所谓“有背景”的“政治骗子”。
善于营造“朝中有人”假象
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这些官场骗子身份各不相同,年龄差异较大,多为体制外人员。如2019年被公诉的政治掮客苏洪波曾是香港某公司的董事长;诈骗山东省原农业厅副厅长单增德的是一名道士;在2021年落马的江西建工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才柬一案中,骗子团伙里有按摩店老板、老中医等。
办案人员介绍,官场骗子通常借助老乡会、战友会、领导活动等场所,专门结交领导干部,以拓展人脉。他们时刻关注人事动向,问题官员落马后,有的官场骗子便通过掮客,或自己充当掮客,主动联系问题官员及其亲属,表示愿意提供帮助。
从作案手法上看,官场骗子普遍善于营造“朝中有人”假象。在云南行骗的何清帆仅读过3年农校,却自称“父亲是中央领导,父亲娶了后妈后自己跑到云南做生意”。何清帆打造出高深莫测的人设,经常去北京拍一些以标志性建筑为背景的照片发在朋友圈,让人误以为她有门路。
何清帆认识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原局长涂力军后,在两年多时间里以“谈恋爱”的名义,从涂力军手中承揽2.1亿元项目。2019年,涂力军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接受组织审查,何清帆也因涉嫌共同职务犯罪和行贿被昆明市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
2021年9月,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原县委书记袁守旺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当袁守旺预感自己在被组织调查时,与之相识的商人贺某找上了门。他刻意在袁守旺面前“给大领导打电话”,展示其背景深厚。贺某资金紧张,想从袁守旺处拿一笔钱解燃眉之急,便表示可以到北京帮袁守旺找关系、跑门路。
袁守旺通过他人转给贺某200万元活动经费。2021年清明节期间,贺某来到吉水,袁守旺问贺某“找关系”的进展,贺某以谎言搪塞。结果没过几天,袁守旺就被留置。
有关学者认为,官场骗子一直有,且在干部换届、重大会议等特殊时段异常活跃。这些官场骗子积极游走于政商之间,牵线搭桥,散布所谓“内幕消息”,获取一些心怀不轨官员的信任。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云南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官场骗子之所以能够精心布局、撒网围猎党员干部,依赖的就是人事变动信息带来的人心浮动。事实上,此前一些干部正是在谋求换届升迁时被套牢的。据山东省纪委监委相关办案人员介绍,单增德派人专门去泰山找道士求签。有道士听出来意,介绍所谓北京的“大领导”,后来单增德前后送了上百万元现金给道士推荐的人,希望能在换届时如愿以偿,最后无果。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表示,当前仍不排除有少数干部理想信念不够坚定,他们面对个人发展机会时容易迷失自我,进而把希望寄托在官场骗子的身上。
浙江省委党校党史党建部原主任郭亚丁说,少数官员仍存在“人比规则好用”“办事要找人”“靠人际关系去解决问题”的扭曲权力观,官场骗子则充当腐败链条上的掮客,助长腐败滋生。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马一德表示,部分官员想通过牵线、走捷径达到“速成”的目的,希望官场骗子能给他开绿灯、找通道,实际只会越陷越深。
“官场骗子违法犯罪手段隐秘、模糊、微妙,通过领导干部手中的职权为自己捞取经济利益。”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常龙说,由于违法官员与官场骗子之间的交易摆不到台面上,有些官员即便最终发现上当受骗也不敢报案,只能破财免灾,自认倒霉。这又无形中助推官场骗子继续实施新的欺骗行为。
让官场骗子无处可藏
近年来,随着我国干部任用选拔体制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不断提升,一大批厚道正派、勤勉敬业、专业精通的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选拔程序走向领导岗位,干部任用选拔制度呈现出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不让老实人吃亏”“能者上,庸者下”等理念深入人心。
郭亚丁认为,下一步还需继续完善干部升迁的制度设计,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干部的监督,同时扩宽信访举报途径,让官场骗子无处可藏。
马一德表示,要对官场骗子的典型案例作深度剖析,可以将其作为党员干部在宪法宣誓就职前的常规性教育,并融入党史和党课教育中去,培养党员干部的敬畏之心、防范之心。同时,向社会公布官场骗子典型案例,让全社会知道“特异功能、算卦、攀附、自称领导亲戚”等行为是官场骗子常用的伎俩。
以持之以恒的作风建设为全党“拧紧螺丝”,“不信组织信骗子”的畸形思想才能得到完全遏制。“继续在思想根子上巩固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觉悟和理想信念,只有这样,才能杜绝领导干部在权力运行和个人发展过程中,不再寄托到官场骗子身上。”宋伟说。
胡常龙表示,要教育、引导、培养全体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不求做大官,但求做大事”的思想境界做好工作。
(半月谈 记者:王井怀 杨文 字强 吴帅帅 吴文诩 赖星)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